文本描述
陆家嘴国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3.0 版)重大疾病保险产 品说明书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陆家嘴国泰人寿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陆家嘴国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 (3.0 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陆家 嘴国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3.0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 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 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 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 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 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 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 疾病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 剩余各期的保险费。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 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 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 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在1年(无论该保险是否包含保 证续保条款)及 1 年以下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保 障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初次确 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除第(一)至(六)项情形以外,因下列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属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 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七) 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但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肾髓质囊性病”或“肝豆状 核变性”或“骨生长不全症”或“艾森门格综合征”或“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或“脊髓小脑变性症”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的;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效力中止”、“年龄错误”、“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 内容。 三、投保规定 1. 投保范围: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同时符合本公司其他承保条件 2. 保险期间:同主险保险期间 3. 交费方式:年交 4. 交费期限:4-29年(主险交费期-1,交费期间届满不超过70周岁) 5. 等待期:90天 6. 犹豫期:15日 注:实际销售时,投保年龄范围、交费期限可能会根据所属渠道和开办时 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并将在销售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