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
试用期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新进员工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职业素养以及思想动态,帮助新进员工有效融入,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弥补其缺陷和不足,打造适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考核新进员工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认新进员工与岗位的匹配度。促进新进员工与公司的相互了解,帮助新进员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公司。
第二章 试用期限及待遇
第三条 新进员工原则上都应设定试用期。新进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试用期期限根据公司需要、岗位要求、员工本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设定。
第四条 员工试用期薪酬由公司与应聘人员协商确定,原则上试用期薪酬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员工的试用期福利根据公司相关福利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第六条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试用期员工的日常管理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试用期采用导师制方式,发挥成熟员工的传帮带作用。
1、针对轮岗的试用期员工,由公司基金综合部确定需要轮岗的部门或岗位所需时间。
2、各部门领导需对每位试用期员工指定部门内工作指导老师,原则上要求指导老师为部门领导或为该岗位的优秀或骨干员工,指导老师做为试用期员工的直接领导参与对试用期员工的试用期考核。
第八条 试用期可采用定岗和轮岗两种方式。
试用期定岗员工日常管理由定岗所在部门和基金综合部共同管理。
试用期轮岗员工日常管理由轮岗期间所在部门和基金综合部共同管理。
第四章 试用期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组织及周期
1、部门总经理助理(不含)以下职位员工试用期期间由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直接领导及公司基金综合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2、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位员工试用期期间由董事长、分管领导、直接领导及公司基金综合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3、试用期可分为定岗和轮岗两种方式进行的,按在岗时间进行考核。
第十条 员工试用期考核
1、试用期实行定岗方式进行的,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满前3个工作日进行考核。
2、试用期实行轮岗方式进行的,按在岗时间,按次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与形式
1、试用期员工考核为工作计划考核和综合评估结合的方法进行。
2、工作计划考核:为公司基金综合部组织的由试用期员工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综合评估相关项目以及员工试用期转正决策依据。
试用期实行定岗的员工,在员工入职当天,由基金综合部发放员工试用期工作计划考核表给员工部门领导,启动员工工作计划考核。试用期员工部门领导根据岗位安排及领导要求,编排工作计划、指标及指定指导老师。在试用期满前3个工作日根据工作计划核定完成情况,并由员工所属职级考核组织对其进行评价。
试用期实行轮岗的员工,由基金综合部按次发放员工试用期工作计划考核表给员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根据岗位安排及领导要求,编排工作计划、指标及指定指导老师。本次轮岗结束后,根据工作计划核定完成情况,并由员工所属职级考核组织对其进行评价。
3、综合评估:为公司基金综合部组织的由试用期员工所在职级考核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加的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试用期转正决策的关键依据。
基金综合部组织员工所在职级考核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综合评估表相关内容对员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考核成绩,由员工指导老师对员工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员工工作计划考核表及综合评估表,由员工直接上级汇总至公司基金综合部统一归档。日后作为员工转正(或辞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处理
1、员工试用期内两次以上出现未完成核定的工作计划情况的,视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可据此进行辞退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在全面完成计划工作的前提下,员工试用期内综合评估最终得分低于70分的,视为不胜任岗位要求,公司可据此进行辞退处理。
根据该员工“能力指标”与“态度指标”得分,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可酌情考虑为该员工转岗。
根据该员工“能力指标”与“态度指标”得分,结合合同约定试用期限可酌情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全面完成计划工作的前提下,员工试用期内综合评估最终得分70分及以上的,视为胜任岗位要求予以转正。
4、在全面完成计划工作的前提下,员工试用期内综合评估最终得分95分及以上的,可纳入公司重点培养人才队伍。
第十三条 考核面谈
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基金综合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面谈,面谈内容应包括:
1、试用期内的工作心得,对所在岗位工作开展、所在部门工作以及公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