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深园绿竣—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管
理
养
护
书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监制 深圳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务局
承包人(全称): 广东保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罗湖区莲塘片区交通综合改善工程(国威路、畔山路 (工程全称)签定园林绿化管理养护书。
承包人在管理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管理养护责任。管理养护范围包括承包人在施工红线内承建的绿化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管理养护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城市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种或者赔偿。本工程的管理养护期限为 3个月 ;
(2)在工程管理养护期内,承包人必须按照《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管养规范》等规范标准进行具体工程管理养护工作;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初验手续后,在约定的管理养护范围和管理养护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管理养护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5)本工程的管理养护期,自竣工初验通过之日起计算;
(6)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和特殊树种的管理养护和成活事项约定如下:
按《深圳市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一级标准执行,成活率为100%。
(7)本工程在管理养护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或合同的内容要求进行完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建设、监理等单位在管理养护期内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完善相关缺陷事项,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缺陷事项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8)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管理养护事项:按《深圳市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一级标准执行,成活率为100%。
本工程管理养护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初验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