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日期:2017-03-0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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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