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信泰如意久久守护(2024)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如意久久守护(2024)重大 疾病保险”,“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久久守护(202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 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三)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四)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 1 免保险费的责任,且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2 3 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五)本产品保障的疾病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0种,轻症疾病名称参见本产品条款“2.3轻症疾病名称”,其中前3种轻症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轻度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轻症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的定义详见本产品条款 “10.1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共 25种,中症疾病名称参见本产品条款“2.4中症疾病名称”。中症疾病的定义详见本产品条款“10.2 中症疾病定 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20种(分为A、B、C、D、E、F六组),重大疾病名称参见本产品条款“2.5重大疾病名称”,其中标记“*”号的 28种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重大疾病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其他重大疾病为本公司增加 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定义详见本产品条款“10.3重大疾病定义”。 (六)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症疾病、 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五项。 (1)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 4 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 续有效。 1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5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2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6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3 “全残”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7全残”。 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9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1 -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 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