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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O律师尽职调查中的关联交易核查原则及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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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6(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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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关于IPO律师尽职调查中的关联交易核查原则及方法
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辛宇翔
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过程中,关联方及
关联交易一直是审核的重中之重。从企业运营上说,关联交易可以节约
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
交易效率。关联交易存在本身并不构成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前提是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必须满足必要性、公允性、程序规范性的三个基本要
素。此外,笔者在总结证监会不予核准案例中发现,关联交易的比例合
理性以及是否逐年递减亦是证监会审核中关注的重点。必须牢记的是,
利用关联交易违规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是发行审核中
不可触碰的红线。
本文仅从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案例出发,探讨发行人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
当从哪些方面去核查关联交易,并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是否有可能导致
被证监会否决的情形作出分析和判断。
一、关联交易比例的合理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六条
的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允的关联交易。
同时,不仅是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中也有相同的要求。根据上述法律的要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不能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换句话说,关联交易在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中
所占的比例必需合理。关于关联交易所占的比例标准,2006年以前,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曾规定:发
行人最近一年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
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
不超过30%。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出台后,该
硬性指标已被删除。表面上看,似乎是证监会放宽了对关联交易的要求,
而实质上恰恰相反,监管部门从未放松过对交易独立性的标准。取消硬
性指标的原因在于,30%的数字并不能保证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如果
保留这个指标的话,发行人反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监管,比如寻
找过桥公司,形式上掩盖关联交易,容易造成披露的不真实。在取消硬
指标之后,监管部门更多的是从实质上进行审查,综合发行人的业务结
构,营业收入,客户层次等各方面进行考虑,关联交易的比例是否影响
发行人的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法规层面已经取消了形式上的比例要求,然而从
证监会的审核实践中,以及对保荐代表人的培训当中,大多都有保留将
30%作为比例红线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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