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合作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广州市天河区共同签订:
甲方:广州魁钺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博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乙
双方就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经纪公司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定义
艺人:指从事本合同规定网络直播活动的自然人。
签约艺人:指与乙方签订经纪协议,并由乙方作为其经纪公司的艺人。
网络直播平台:指通过网络方式,为艺人提供演艺分享,并与其听众、观众
用户进行直播互动服务的各类平台。
合作直播平台: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且经甲方
认定的网络直播平台。
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活动:指由艺人作为表演者,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歌
唱、舞蹈等各种演艺活动,并与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听众、观众通过视频、音频、
文字、图像、网络表情等各种方式进行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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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权益:指艺人从事网络直播所直接或间接形成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
于音频、视频、影像、文字等,其相应的版权及邻接权,以及艺人自身的姓名、
肖像、简历、形象、昵称、艺名、简介等相关权益。
经纪公司:指在世界范围内,艺人从事任何演艺领域活动和娱乐事业发展、
市场推广活动时,作为该艺人的全权代理人,负责和决定该艺人的“联络、宣传、
推广、洽商各类事务及相应的各类酬金和支付方法”及该艺人其它全部演艺和相
关事宜的经纪公司。
经纪权益:经纪公司对其签约艺人享有的权益。
二、
合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作为其经纪公司,将其现有及未来的签约艺人之网
络直播活动及相关衍生权益全权委托甲方进行商业运作,具体包括:
1、由甲方安排签约艺人在甲方合作直播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活动;
2、由甲方安排签约艺人衍生权益的使用、转让、许可;
3、由甲方安排乙方对签约艺人所享有经纪权益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下称“经
济权益转让”)。
(二)就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合作(下称“直播系列合作”),乙方确认甲
方为世界范围内唯一、独家的合作方,乙方签约艺人开展直播系列合作项下相关
事宜均由甲方全权予以负责及联络,乙方不得就其签约艺人开展直播系列合作项
下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不得自行安排其签约艺人开展直
播系列合作项下的任何事宜。
(三)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指派相应的签约艺人前往甲
方指定直播间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并确保该等签约艺人进行网络直播的频次及时
长符合甲方的要求(下称“网络直播频次及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