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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1页共1页 文件类型 生产管理制度 文件编码 SMP-PS-1008-00 执行日期执行部门 生产部、质量管理部、车间 起 草 人: 起草日期: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修 订 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 目 的:建立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理的管理制度。 范 围:生产事故报告、处理的全过程。 责任者:车间、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程 序: 1、生产事故指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工作指令不明确、工作协调不够,造成原料、半成品的损失事件。 2、生产事故的分级: (1)轻微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事故; (3)中型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事故。 3、生产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1)工段长(班组长)在10分钟内报告车间主任。 (2)车间主任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或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级别高于轻微事故的,必须向生产部报告。 (3)生产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分析、调查和处理。 4、事故的处理 (1)轻微事故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班组长、操作人员、质量监督员及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分析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调查清楚,写出书面报告,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超出轻微事故的,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类型通知相关主管部门(一般质量、工艺技术方面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生产调度、协调方面由生产部负责,设备、设施、公用介质方面由工程设备处负责),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委派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写出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的报告,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处理意见,召集部门负责人会议,得出结论性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下文至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