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信保诚附加「诚托未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名称 产品简介 中信保诚附加「诚托未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销售渠道 营销渠道 开售时间 与公司发文一致 —— 停售时间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保障期 30天-67周岁。 至被保险人80周岁。 同主合同。 缴费方式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 未满18周岁,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 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 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 已满18周岁(含)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我们给付的意外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利益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 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 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 评定。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 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 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择3年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25年缴、30年缴,且须与主合同缴费期一致。 被保险人年龄 可选择缴费期 30天-50周岁 3年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25年缴、30年缴 缴费期 投保规则 缴费期 51-55周岁 56-60周岁 61-65周岁 66-67周岁 3年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20年缴 3年缴、5年缴、10年缴、15年缴 3年缴、5年缴 3年缴 投保规则 1)最低基本保额10000元, 且须为1000元的整倍数。 2)不超过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 保额规定 保额累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按1倍基本保险金额计入累计意外险危险保额。 无需累计。 未成年人身故保额 附加规则 可附加于中信保诚「诚托未来」终身寿险。 1)无业人员或从事5类及以上职业拒保。 其它规则 2)其它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规则》。 新增 本附加险仅可在投保时选择,保单生效后不开放新增。 不允许办理。 增加保额 取消或减少保额 其它规则 保全规则 本附加险有效期内可办理。 其他未涉及的变更事宜与现行保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