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平安特定疾病靶向药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21.1) 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21.2)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21.3)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21.4)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其成员需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参 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 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21.5)确诊(21.6)初次罹患特定疾病(21.7)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 药品(21.8)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在本公司根据“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特定疾病的,对其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或药店(21.9) 实际支出的用于购买特定药品的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特定 药品医疗保险金额限额内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间届满。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给付期间 起算日期以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特定疾病后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为准,除另有约定 外,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给付期间为1年。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特定药 品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21.10)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特定药品医疗保险 金支付范围。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0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 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 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的特定药品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 费用根据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