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4352018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祥佑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祥佑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祥佑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周岁(详见释义)、不满66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选择10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投保人选择10年期、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投保人选择至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60周岁、65周岁、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