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特别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第 2 页 共 9 页 一、产品特色 五年之后年年返,保单分红节节升 养老基金比例高、双重祝寿享晚年 交通意外额外付、多重保障更安心 二、保单利益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74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在被保险人66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20%给付关爱保险金。 普通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出生满28天-40周岁(含4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6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40%。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普通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在被保险人75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 3 页 共 9 页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