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9522018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投保人变更、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主险合同办理转换条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第三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主险合同年满18周岁、不满61周岁且身体健康的投保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主险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交费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