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康惠保2.0重大疾病保险
2页 l产品形态
l责任亮点
l投核保规则
l竞品对比目
录 赔付比例中症轻症前症二次心脑血管3页 康惠保2.0形态
保障期限
投保年龄
投保规则 缴费期限
等待期
基本保额
基重疾种类
本
责
任中症种类
赔付比例
轻症种类
赔付比例
前症种类
赔付比例
二次癌症
豁免保费
身故
可选责任至70周岁/终身
28天-50周岁
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180天
最高70万
100种
60岁前确诊,160%,
60岁之后100%SA
25种
60%,2次
48种
40%/45%/50%,3次
12种
15%,1次
首次癌症-间隔3年,赔付120%
首次非癌-间隔180天,赔付120%
前症/轻症/中症/重疾豁免
保额
12种 首次心脑特疾-间隔1年-同种疾病,120%
首次非心脑特疾-间隔180天,赔付120%肺结节(手术)萎缩性胃炎伴肠上
皮化生(手术)肝细胞不典型增生
性结节(手术)多发性大肠腺瘤性
息肉(手术)Barrett食管(手术)乳腺导管上皮非典宫颈上皮内瘤变 膀胱鳞状细胞化生
型增生(IIIa、IIIb) (CIN III)(手术) (手术)
(手术)糖尿病并发症引致
的视网膜病II型糖尿病酮症酸
中毒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
的血管介入治疗特
定周围动脉疾病的
血管介入治疗
4页心房纤颤(手术)
前症及前症豁免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
症疾病(12种),并经本合同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
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5页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
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
多种恶性肿瘤,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 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 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 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
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
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6页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中
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
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
定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
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
定的一种或多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二次心
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急性心肌梗塞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搭桥术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严重冠心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主动脉手术
严重心肌炎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严重Ⅲ度房室传导
阻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