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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 6 - 15 - 04 - 01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 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 专家,制定了《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 年版)》 (以下 简称《大典》) 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 年版)》 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 玻璃纤维及 制品工 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 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 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 / 初级工、四级 / 中级工、 三级 / 高级工、二级 / 技师和一级 / 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 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 本《职业》 所采用的主流技术由 2009 版标准的坩埚法和池窑法技术 并重,修改为以 池窑法技术为主,反映了该职业活动的一般状况和水平,同时兼 顾了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展的趋势。 —— 本《 标准 》 依据《大典》,将 2009 版标准的 19 个工种合并为 10 个工 种。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员 有:奚丽琴、刘劲松、谭良、张梅、郭仁贤、 赵舰王海兴、赵丽、侯庆丰、杨志勇、姜海燕、张帆。参与起草人 员 有:杭鹤、 高维泰、李佳、唐亦囡、陈晓燕、朱斌、糜雅斐、王振朋。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 郭伟、于守富、曹国荣、刘洪刚、姚远、 王佳庆、陈尚、刘书秀。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荣庆华、葛恒双、宋晶梅, 国家建筑材料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孙倩、那 文津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 同时 , 得到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玻纤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金牛玻纤有限 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报批稿)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① ①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配料熔制工、浸润剂配置工、玻纤拉丝工、铂合金漏板(坩 埚)制造工、玻纤非织造制品生产工、玻纤编织制品生产工、玻纤织布带工、制品后处理工、 玻纤及制品检验工、玻纤保全保养工。 1.2 职业编码 6 - 15 - 04 - 01 1.3 职业定义 操作玻纤成型、纺织等设备,制取玻璃纤维,制成玻纤纺织品和非织造制品, 并进行后处理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十个工种,每个工种均设置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 / 初级工、四 级 / 中级工、三级 / 高级工、二级 / 技师、一级 / 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有一定噪音和粉尘。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 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 8 .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 / 初级工: (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②工作 1 年(含)以上。 2 ②相关职业: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加工人员;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纺纱 人员、织造人员、针织人员、非织造布制造人员;制浆造纸人员;合成树脂生产人员;通用 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等职业。下同。 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硅酸盐材料制品生产 、纺织技术、 纺织工程、 针织工艺、化工工艺、 化工分析与检验、高分子材料加工 工艺 、制浆造纸工艺、机械设备维修 、 机械设备装配与自 动控制 等专业。下同。 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材料工程技术、非金属矿物材料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现代纺 织技术、纺织机电技术、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合成技术、制 浆造纸技术等专业。下同。 ( 2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 / 中级工: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 / 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 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④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 / 高级工: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并 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 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 业四级 /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3 工作 2 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 / 技师: (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 高级工职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