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法律“盾牌” | 现金价值与强制执行 | 债务隔离筹划 | 债务隔离功能误区
大额保单是否具有“避债”功能一直是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大额保
单是不是全部都可以“避债”呢?特别是有些保险公司的宣传说辞中否有误
区呢?保单筹划中的债务“隔离” 是运用保险法律关系的不同架构起到不
同法律关系后果而产生的相对“隔离”的目的。保险作为资产保全和债务隔
离的金融和法律工具,在全世界都有着广泛应用。案例:《欠银行贷款2200万的富翁驾豪车意外坠河身亡,6张保单让银行很受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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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额保单与债务隔离的法律“盾牌”
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强制执行
大额保单与债务隔离筹划方法
大额保单与债务隔离功能的误区对抗“盾牌”:
对抗代位权避免“盾牌”:
避免冻结规避“盾牌”:
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阻却“盾牌”:
阻却强制执行大额保单与债务隔离的法律“盾牌”对抗代位权(一)
大额保单的赔偿金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黄总吴总张二狗代吴总行使债权5万元到期债权10万元到期债权5万元 黄总(债权人)借给吴总(债务人)10万元,已经到期
但吴总迟迟不还,张二狗又欠吴总5万元,而已经到期,但吴
总也不要求张二狗还款。
此时黄总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作为吴总的代位人,直接
要求张二狗将5万元还给自己,这就叫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
请求权等权利”。对抗代位权(二)
大额保单的赔偿金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黄总吴总保险公司不能代吴总行使债权10万元到期债权10万元人身保险理赔金10万元 但是如果吴总已经申领了这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并
且10万元已经到吴总的账上,能不能强制执行?
此时10万元已经属于吴总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是完全存
在的。因此,保险理赔金不用还债的说法是不全面的。
如果暂时不申领,理论上可以得到暂时保全。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保险赔偿金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除外,这
些情景包括: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目的就是
恶意避债的保险。
2、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用于转移财产或者洗钱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以公司的资金给股东、高管等购
买高额投资型保险,以达到转移公司资产,恶意规避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郑美丽(被)避免冻结
黄总(债权)
吴小宝(受)到期债权100万
理赔金300万吴总(投保人)
现金价值权益(100万)
人寿保险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一)大额保单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对抗债务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复》
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
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
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
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
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
做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
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
险人的遗产。规避特定条件下的债务(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
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
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死亡,需对其生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必须先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偿还应当偿还的
债务后,剩余部分才可以开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