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进入市场经济,时间是金钱;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信息、市场客户、技术秘密也是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它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企业性命交关。如果商业秘密被"扩散"、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掌握,无疑像人被被割断了动脉,不死也会大伤元气。
于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和专门的条款便成了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必然选择。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因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而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中应写明保密的范围、期限、员工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保密的期限一般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如长于劳动合同期,则长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doc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