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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5T_168-2008中小规模猪场粪便的综合处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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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B 05DB3205苏 州市农业地方标准DB3205/T 168-2008中小规模猪场粪便的综合处理技术规范2009-03-01发布2009-03-01实施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05/T 168-2008前 言本标准编制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本标准由苏州市农林局提出。本标准由常熟市畜牧兽医站、常熟市新龙畜牧场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德元、金星方、冯宇、朱文新。I DB3205/T 168-2008中小规模猪场粪便的综合处理技术规范1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猪场粪便治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综合处理技术及资源化利用。本标准适用于中、小规模猪场粪便的综合处理。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4554恶臭污物排放标准GB 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 525有机肥料NY/T 682-2003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3.1粪便(Manure)猪的粪尿排泄物。3.23.3中小规模养猪场(Small and medium-sized pigfarms)指存栏量在300~1000头的养猪场。堆肥(Compost)将猪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在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的过程。3.4无害化处理(Non-hazardous treatment)利用高温、好氧或厌氧等技术杀灭猪粪便中病原菌、寄生虫和杂草种子的过程。1 DB3205/T 168-20084总体要求4.1新建、改建与扩建猪场必须配备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场地。已建的猪场没有处理设施、场地的,必须及时补上。4.2猪场场址选择应符合HJ/T 81-2001的规定。4.3猪场粪便综合治理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方针,坚持农牧结合,达到循环利用与无害化的要求。4.4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猪粪和污水。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猪粪、污水直接施入农田。5综合处理技术5.1减少污染物产生的措施5.1.1猪场应铺设污水与雨水分开的管道系统。污水经污水管道流入化粪池,雨水经雨水管道流入河道,做到“雨污分流”。5.1.2猪场应采用自动饮水器供水,做到“饮污分开”。5.1.3采用先清除干粪的工艺,避免干粪与冲洗污水混合,做到“干湿分离”。同时减少冲圈次数,减少污水的产生量。5.1.4饲喂全价饲料,提高饲料转化率。同时采用干湿料喂猪,不饲喂稀料,减少猪只的排尿量。5.2粪便处理方法5.2.1猪场应设置集中存储猪粪、污水的设施和场所。采用搭建顶棚、建水泥池(渠)等设施,防止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5.2.2处理场的建设与布局应符合NY/T682-2003规定。5.2.3粪便的收集、运输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污染防止措施。5.2.4猪圈干粪应及时清出,送堆粪场集中处理。5.2.5干粪处理采用高温堆肥发酵的方式。发酵温度在45℃以上的时间不少于14d(经塑料薄膜覆盖,发酵温度在50℃以上的时间不少于7d)。5.2.6有条件的猪场可对干粪作进一步处理,制作有机复合肥。或把猪粪运至专业肥料厂处理。5.2.7猪场污水采用五格式化粪池进行贮存与处理。有条件的猪场可采用建沼气池进行处理。5.2.8猪尿、冲圈污水等由污水管道系统汇集到化粪池、或沼气池。经沼气发酵、厌氧、好氧、自然生物处理后的上清液和沉淀物应实现农业综合利用,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2.9猪场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排污口。5.2.10猪场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3粪便污水处理要求5.3.1经处理的猪粪、污水,卫生指标应达到GB7959要求。5.3.2猪场、粪便处理场所的臭气浓度应符合GB14554规定。5.3.3实行农牧结合、种养结合,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2 DB3205/T 168-20086资源化利用6.1猪粪、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可作为肥料进行农田利用。污水作为农田灌溉用水时,应符全GB5084规定。6.2利用猪粪生产有机肥料,应符合GB 18877、NY 525规定。6.3经处理后的猪粪、污水可进行肥水养鱼。投放量应符合池塘养鱼水质要求的相关规定。6.4利用猪粪尿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产生的沼液、沼渣和废水,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向水体排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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