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65.060 T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125—2015 代替 / — GBT19125 200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 制动灯配光性能 Tri-wheelvehiclesandlow-speedgoodsvehicles—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 , offrontandrearpositionlampsstoplamps 2015-05-15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 GB T1912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GBT19125—2003《农用运输车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本标准与 本标准代替/ / GBT1912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由“农用运输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修改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 ———将“三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更名为“低速货车”;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和重新确认; ———调整了对光源的要求 ; ———增加了安装高度不高于 750mm的配光测量要求 ; ———细化了可更换灯丝灯泡和不可更换灯丝灯泡灯具的试验要求 ; ———调整了同一型式判定要求 ; ———细化了型式检验中制造厂的要求 。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低速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4/ )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 心、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 用车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吕树盛、张咸胜、陈戈、闽海涛、郎志中、郑悦、王亚飞、王侠民、靳文生、林连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 GBT19125 2003 Ⅰ / GB T19125—201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前位灯、后位灯和 制动灯配光性能 范围 1 2 本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用前位灯 、后位灯和制动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 本标准适用于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 。三轮汽车可参照执行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 GBT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前照灯 GBT15766.1 / GBT19119 / GBT19124 术语和定义 3 / GBT191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组合单灯 combinativesinglelamp 可以用作单灯 ,也可以组合成双灯的单灯 。 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4 4.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即使受到振动 ,仍能保证其满足使 4.1.1 用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要求 。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可组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 。 4.1.2 4.1.3 4.1.4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BT19119/的规定。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T19119/的规定。 对光源要求 4.2 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应使用符合 GBT15766.1/规定的灯泡。 4.2.1 4.2.2 装置中的光源模块,应设计为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将其安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防止误 操作。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 、 或 ,它们的光电性能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 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 4.2.3 4.2.4 6V12V 24V 但是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装置应是并联光源电路的一部分。 1 / GB T19125—2015 配光性能 4.3 4.3.1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 单位为坎德拉 双灯 最大值 灯 类 最小值 单灯 72 可组合单灯 前位灯 3 3 3 50 — 100 — 与前照灯混合的前位灯 后位灯 120 15 10 20 一个发光强度级 50 222 156 312 (S1类) 制动灯 白天 两个发光强 105 25 624 96 440 67 874 134 度级(S2类) 夜晚 注:相同功能的两个灯或者多个灯,根据GBT19119/中的定义可视为单灯。在这种情况下,当任何一个光源失 效时,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点亮的时候不应超过表中最后一栏对应的最 大发光强度值, 该最大发光强度由单灯限值乘以1.4给出。 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 ———所有串联的光源视为一个光源。 ———当一个光源失效时 ,仍应满足最小发光强度值的要求。但是对于设计为仅适用两个光源的灯具, 如果在技 术说明书中指出装用该灯具的车辆 上有操作指示器,在其中任何一个光源失效的时候均能够显示, 则允许 灯具基准轴线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为原值的50%。 ———当所有光源都点亮时 ,除可组合单灯外 ,其最大发光强度允许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允许超过表中对应的 双灯的规定值 。 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安装应符合/ GBT19119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 发光强 4.3.2 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a)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的光度分布要求见图1,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 ,它表示该方 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图中 HV对应的是基准轴线方向 。 注:图中度数是与H-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 V-V线所成的垂直角 。 图 1前位灯、后位灯和制动灯配光分布 2 / GB T19125—2015 b)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内,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的范围内任一方向测得的发 光强度不应小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