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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01 C 80 DB46 备案号:43181-2014 海 南省地方标准 DB46/ 284—2014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Fire safety code of petrochemical flammable liquid storage place 2014-06-19发布 2014-09-01实施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6/ 284—2014 前言 本标准的第7、8、9、10、11章和第5.2-5.3、6.2-6.4、12.1、12.3-12.4、13.1-13.2、13.4-13.7 条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林、冯峰、张哲、吴思军、符人宏、张刚、姚斌、刘炳海、李恒、张文峰、 谢枸棉、蔡甫松、黄斌、许丁凡、王良浩 1 DB46/ 284—2014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储 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消防泵房配置、消防站、消防车道和监视系统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57 GB 50074 GB 50151 GB 50160 GB 50338 GB 5073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 储存单罐容积大于2×10 4 m 3 且计算总容量大于10×10 4 m 3 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独立油库、企业 附属油库及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液体储存场所。 3.2 特级石油库 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等于120×10 m的石油库。 43 3.3 3.4 一级石油库 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等于10×10 4 m 3 ,小于120×10 4 m 3 的石油库。 储罐计算总容量 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2 DB46/ 284—2014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径。 5 基本规定 5.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的设计除执行GB 50057、GB 50074、GB 50151、GB 50160、GB 50338、 GB50737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5.2 5.3 特级石油库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10m。 43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10 4 m时,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一个原油储罐和 3 火灾危险性最大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5.4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宜在基础设计完成后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6 场所布置 6.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分区布置,见表1。 表1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分区布置表 序号 分 区 区内主要设置 1 2 3 4 储存区 装卸区 储罐组、油泵站、罐组(区)的专用变配电间等 水运装卸区、铁路装卸区、公路装卸区 辅助生产区 行政区 消防泵房、计量室、变配电所(间)、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化验室等 办公室、食堂、控制室、汽车库、消防站、宿舍、应急集结地等 6.2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应设置应急集结地,应急集结地可与消防站、行政区内停车场、宿舍 外广场、市政道路合用。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应急出动,同时应设置明显标识以及照明灯等配套 设施。消防站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6.3 消防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所(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重要场所与输油管道之间 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输油管道之间的 距离大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6.4 消防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所(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重要场所应有防止流淌火 的设施。 7 储罐设置 7.1 同一个储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104m3,其中浮顶 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折半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b) c) 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36×104m3。浮顶用易熔材料制 43 作的内浮顶储罐组,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24×10m。 外浮顶储罐组不应大于60×104m 3 。 3 DB46/ 284—2014 7.2 成品油储罐区总容量大于60×10 4 m 3 和原油储罐区总容量大于240×10 4 m 3 时,应布置成两个或多 个储罐区,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b) c) 两个储罐区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 D。 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 D。 同一储罐组甲、乙类浮顶、内浮顶储罐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 D。 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应为1座。 7.3 7.4 储罐组内应设隔堤,当储罐单罐容量大于等于3×10m 43 固定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 m。 8 消防设施 8.1 8.2 8.3 石油化工园区应配置移动式远程供水系统。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石油化工企业设置的消防给水管网应相互连通或设置相互供水的设施。 石油储备库、特级石油库、一级石油库配置泡沫混合液用的泡沫消防水泵应单独设置,不应与消 防冷却水泵共用。 8.4 石油化工可燃液体储存场所应配置4门防爆遥控移动炮,泡沫液灌装泵、泡沫钩管、泡沫枪等。 遥控移动炮流量不低于60 L/s,射程不低于60m,遥控距离不低于100 m。 8.5 泡沫液储备量应在计算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0%的备用量。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 量应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不小于480L/min,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低于 1.0h。 8.6 单罐容量大于5×10 m的外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