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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10 P 33 DB22 备案号:43150-2014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091—2014 国境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for the entry and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t airport 2014-06-30发布 2014-08-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22/T 209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晨、邵丽筠、石垒、万艾玲、王志娟、李中、刘阳、赵梁、王勇。 I DB22/T 2091—2014 国境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现场设施、旅客携 带物检验检疫查验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设施、空港口岸卫生监 督设施、空港口岸卫生处理设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对外开放的客运、货运空港口岸的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国质检卫(2012)831号) 3基本要求 3.1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档案存储、视频监控、 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 速检测、应急处理等。 3.2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 区域界限明确。 3.3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 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3.4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 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3.5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 质检通〔2007〕149号)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国质检卫〔2012〕 831号)的要求。 4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4.1旅客侯检区 4.1.1位置设置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 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4.1.2候检区面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