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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Z 77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2015-02-15发布 2015-03-01实施 河 北 省环 境 保 护厅 发 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王靖飞、田在锋、吴亦红、朱静、边蔚、万宝春、杨晶、康全影。 I DB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0]844号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冀环[2003]1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 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 污水再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4一般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