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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备案)N85号_长安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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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附加于长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合同为准。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被保险人应持有效的主险合同。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天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以及境外医疗机构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三)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进行的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整容、矫形、器官移植、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残疾用具;(五)对既往症、先天性疾并遗传性疾并畸形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未交费期间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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