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平安健康守护恶性肿瘤疾病保险(B)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收到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 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人选择投保“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人的年龄为18周岁至 60周岁,且投保人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保险 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或“早期恶性肿瘤 或恶性病变”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基本部分 1.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养老〔2018〕疾病保险021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2.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 金额的20%给付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早期恶性 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继续承担其他保险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额不变。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为基本部分保险责任所交保险费的110%,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 止。 (三)可选部分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