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华惠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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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41号《企业财务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国务院[2007]512号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
扣除。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财企[2008]34号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财税[2009]27号文: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解读:
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可予5%的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 ……
解读:进一步明确补充医疗、养老保险费不能列支福利费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也明确保险赔款不扣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明确权益归属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扣税。
解读:权益归属类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扣缴个税,保险赔款不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