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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住院定额 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 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 受上述六十日的限制)后,因患恶性肿瘤以外的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附表一规定的日定额给付标准与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的乘积 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但每次给付住院医疗保 险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120%。 二、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 制)后,因初次患恶性肿瘤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 疗,本公司按附表一规定的日定额给付标准与被保险人住院日数的乘积给付癌症住院医疗保险 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但每次给付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 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120%。 三、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须符合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施行手术,本公 司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附表二的标准给付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最高保险金等级 为人民币5,000元。 四、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施行手术时,在手 术麻醉期间因麻醉意外造成身故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手术麻醉意外保险金为人民币 20,000元。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