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0—2019 代替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2019 - 01 - 30发布 2019 - 07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与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 ——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黑 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莱州 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806-1987;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 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4 诊断 4.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 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 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 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d)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 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 d~14 d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 24 h 内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d)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e)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f)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5.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的因素。 5.1.3 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A。 7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参见附录 B。 附录 A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接触 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鉴别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