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个险渠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监管政策解读及产说会相关问题讲解
监管政策解读 1.1 《办法》出台背景 相关监管政策连续出台 2012年4月,国内金融监管系统第一条全国统一投诉维权热线──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正式开通。 2015年,《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组织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
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6年以来缠访闹访现象较为普遍(5人以上集体访185批次、1544人次),已呈多发态势。 1.2 《办法》主要内容 2017年7月,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范围、方式(“双录”)、内容、信息安全、内外监管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1.3 双录主要内容 责任追究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正式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1.4 双录不合规的处罚措施 1.5 《办法》实施意义 产说会常见问题讲解 2.1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13条禁令 2.2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核心规定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2.2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核心规定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八)其他重要情况。 2.2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核心规定 第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
(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