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目录 产品设计形态 1 产品保险责任 2 产品业务规则 3 4 产品免责条款 产品设计形态 注: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产品设计形态 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18-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20、30年交/月交
保险期间:终身 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现金价值。
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 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三、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产品设计形态 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产品设计形态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四、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 金达到五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 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 合同条款核心内容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现金价值。 产品设计形态 具体内容以《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约定为准。。。。。。。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