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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1 《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
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 红型保险。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 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
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 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保 险”
指我们提供的“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
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
向 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 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
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 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本公司将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 生存保障,老有所养 本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届满时生存,可获得保险人支付的生存保险金 作为养老金。满足市场对养老保
障的需求。 保单分红,抵御通胀 享受专家理财,增加获利机会,尚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复利计息,抵御通货膨胀,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
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身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
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2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