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郭彬与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彬。 委托代理人孙翔、赵光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同春、何云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该工会委员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何云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邱永。 委托代理人何云祥,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郭彬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集团)、原审第三人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原审第三人邱永股权确认纠纷(二审变更案由为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彬的委托代理人孙翔,被上诉人开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谢同春、何云祥,原审第三人工会的委托代理人何云祥,原审第三人邱永的委托代理人何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彬系昆明市西山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的职工。2003年12月22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政复(2003)404号《关于同意〈西山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西山区政府批复),同意开发总公司采取“先终止、后组建”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终止国有企业,由原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建新公司,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改制后,开发总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更名为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更名后的开发公司又于2005年4月8日再次更名为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开发集团。在此过程中,郭彬分两次共计出资80329元,并由开发公司开具给其出资证明一份。原审另查明,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备案材料载明开发集团的股东为本案的两个第三人——工会和邱永。 后,郭彬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开发集团不顾郭彬等股东的强烈反对,强行通过了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为此请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