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部门、单位,市委巡察机构,各派驻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原则,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办公厅或相应对口单位组织实施。 (一)中央纪委领导来我市开展相关公务活动的,由委主要领导接待; (二)省级纪委副书记以上领导、地市级纪委书记来我市开展相关公务活动的,由委主要领导接待; (三)省级纪委室主任以上领导及地市级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来我市开展相关公务活动的,由对口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接待,酌情安排委主要领导与来宾会面; (四)地市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来济开展相关公务活动的,由对口常委、监委委员接待,酌情安排对口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与来宾会面; (五)地市级纪委和县区级纪委来我市开展相关公务活动的,由机关对口部门(单位)接待,酌情安排对口常委、监委委员与来宾会面; (六)本市对口业务单位来我委联系工作的,由机关对口部门(单位)接待,酌情安排对口常委、监委委员与来宾会面。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上级来我市开展紧急公务活动的,可先安排相关接待工作,再由机关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公函。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接待单位接待相关来济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制度。接待单位要提前2天,将来访预报表(详见附件)、来济调研考察公函、初步接待方案报办公厅,由办公厅制定具体接待方案,统筹协调领导活动。涉及上级领导活动行程需保密的,各部门、各单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办公厅沟通处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标语,不得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到基层调研,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方案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规定。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到基层考察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办公厅协助安排符合其住宿费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