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的管理规定主讲人培训参加人员:门店药品销售及处方的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
3.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销售的药品。
4.职责:药品销售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药品。销售药品不得附赠处方药品、甲类非处药。
5.2 无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3 销售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5.3.1 处方须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方和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名或盖章。
5.3.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5.3.3 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5.3.4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5.4.销售未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目录>>的处方药。
5.4.1销售未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物目录>>的处方药,须向患者索取处方,如有处方则按处方调配、销售。
5.4.2患者如无处方,则须在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师)询问病情后购买使用,并详细登记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或地址和所购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至、数量及购买日期、指导用药药师、调配人等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5.4.3 药师应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详细介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并做好用药指导。药店应提供联系电话供患者咨询。
5.5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5.6 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7 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8 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9 营业员应根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