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股权投资补充协议书
本股权投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签署:
甲方:xx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乙方和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已于2018年 月【 】日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2、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补充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提及的词语定义如下:
“会计年度”,指自任何一个公历年度的1月1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的连续期间。
“税后净利润”,指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
“元”,指人民币元 。
第二条 业绩承诺
2.1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应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如下:
2018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019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020年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
2.2如2.1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与乙方承诺保证的税后净利润目标相差不超过20%,则视为完成业绩承诺。
2.3如果公司未实现2.1条中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业绩指标,则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2018年货币补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 *(500万元-2018年乙方实际净利润)/500万元;
2019年货币补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2018年货币补偿金额 )*(1000万元-2019年乙方实际净利润)/1000万元;
2020年货币补偿金额 = (甲方投资金额-2018年货币补偿金额-2019年货币补偿金额)*(1800万元-2020年乙方实际净利润)/1800万元。
2.4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公司实现了新三板或其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则甲方须从股价溢价收入中扣除相关货币补偿款项返还给乙方。
2.5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的业绩总额,则甲方须返还已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给乙方。
第三条 回购条款
3.1如果乙方未完成以下任一目标:
(1) 2.1中的业绩承诺;
(2) 2.3中的货币补偿;
则甲方有权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决定将所持公司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
3.2乙方承诺,在甲方向乙方提出股权(明股实债)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