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天安人寿幸福源(欣享)年金保险条款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幸福源(欣享)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12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
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
并书面签收之日起一段时期,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
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
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天安人寿幸福源(欣享)年金保险条款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起,在每一生存年金领取日
生存,本公司按下列领取方式给付生存年金:
1.按年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年
对应日,年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按月领取生存年金的,生存年金领取日为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其后的月
对应日,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年/月对应日指的是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年/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如果您未选择生存年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2.3.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身故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投保人意
外伤害身
故或身体
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天安人寿幸福源(欣享)年金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
息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
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6 保单质押
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
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为限,每次贷
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
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
“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
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
日
天安人寿幸福源(欣享)年金保险条款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生存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及
豁免保险
费的申请
1.申请生存年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
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