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民生孝行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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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孝行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
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障计划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障计划一
旦确定将不能变更
2.2年度给付限额年度给付限额是指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的上限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年度给付限额合计为100万元
2.3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恶性肿瘤(见7.2),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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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所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原位癌(见7.3)需要接受住院(见7.4)治疗、特殊门
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后续保(见4.3),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为您在投保本合同时必
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的部分
2.4.1基本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见7.5)罹患恶性肿瘤,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普通部)(见7.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
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并根据补偿原则(见2.7)给付恶性肿瘤医
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责任内容保险金计算方式
1、恶性肿
瘤住院医
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
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合理且必要(见7.7)的恶
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见7.8)
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
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有效金额
(见2.5)×社保报销状态
调节因子
其中,社保报销状态调整因
子分为100%及60%两档:
(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
会医疗保险(见7.14)或者
公费医疗(见7.15),但当次
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社会
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该
调节因子为60%;
(2)在其他情况下,该调节
因子为100%
2、恶性肿
瘤特殊门
诊医疗费
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特殊门
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
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因恶性肿瘤导致的门诊肾透
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
化学疗法(见7.9)、放射疗法(见
7.10)、肿瘤免疫疗法(见7.11)、
肿瘤内分泌疗法(见7.12)、肿瘤
靶向疗法(见7.13)治疗费用
(3)因恶性肿瘤导致的器官移植
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恶性肿
瘤住院前
后门急诊
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住院前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
(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
院相同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期间
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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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原位癌医疗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原位癌,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并根据补偿原则
给付原位癌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责任内容保险金计算方式
1、原位癌
住院医疗
费用
被保险人因原位癌接受住院治疗
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原位癌住院医
疗费用
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给付保险
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
原位癌医疗费用有效金额×
社保报销状态调节因子
其中,社保报销状态调整因
子分为100%及60%两档:
(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
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但当次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
用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
疗,该调节因子为60%;
(2)在其他情况下,该调节
因子为100%
2、原位癌
特殊门诊
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原位癌接受特殊门诊
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原位癌特
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因原位癌导致的门诊肾透析
费;
(2)门诊原位癌治疗费,包括化
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
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
疗法治疗费用
(3)因原位癌导致的器官移植后
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原位癌
住院前后
门急诊医
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原位癌在住院前7日
(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
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
同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
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
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
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质子重离子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
机构接受质子治疗(见7.16)、重离子治疗(见7.17)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发
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费(见7.18),根据补偿原则给付质子重离子
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给付限额
2.4.2可选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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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每日住
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针对每次住院,本公司按如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
瘤每日住院保险金:
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实际住院天数(见7.19)
每个保单年度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住院治
疗,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每日住院
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2.5医疗费用有效金
额
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效金额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金额
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医疗
保险合同
2.6保险期间优待当本产品因停售不再接受续保时,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
疗,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对于被保险人初次确诊
恶性肿瘤之日起365日(含)内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初次
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365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
疗保险金的责任
2.7补偿原则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
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
医疗保险合同等)获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
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
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社保卡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
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金额
2.8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1、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的既往症(见7.20),包括但不限于
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时已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原位癌或者已经出现恶性
肿瘤/原位癌的体征或症状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