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5〕261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年检)时予以换证,其产品包装标注有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使用。
附件:1.浙江省卫生许可证、变更、年检申请书
2.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
3.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
4.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含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
另发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年检)时予以换证
说明:
1、有效期到期换证:明年有到期的,按常规方法换证。
2、年检时换证:要求在明年年检时全省换证完毕。
3、从明年1月1日开始全省应严格按新《办法》执行。
其产品包装标注有原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使用。
说明:
直面理解:已经生产好的产品的包装在保质期内继续使用。
本意是: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具体操作的建议:原包装在卫生许可证号码换证后3个月内停止使用。
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举办食品集贸市场
说明:
按此要求参照执行,与法制局沟通后确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 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
说明:
1、跨县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发证。
2、该单位是市级发证的,跨市分别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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