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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0月苏州房地产楼市研究报告2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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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名城房产研究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298号2 一、宏观政策一、宏观政策一、宏观政策一、宏观政策 金融 央行上调六家银行存款准备金率50个基点 10月11日上午,央行通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招商、民生两家股份制银行, 将提高上述几家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幅度为50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19日晚间宣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 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除活期存款利率未 调整外,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均相应调整。这是我国央行时隔3年后的首度加息。央 行最近一次加息是在2007年12月。至此,我国成为继印度、巴西之后,又一选择加息这一 货币工具的新兴市场国家 住建部: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至4.05% 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 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 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 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 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我部 名城房产研究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298号3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项目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0.360.36 上年结转1.711.91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3.333.50 五年以上3.874.05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上浮10% 同前 名城苏州房产研究中心解读:本月金融环境的表现主要在信贷和货币收紧方 面,从10月11日央行再次上调准备金率来看,明显有对9月份再度冲高的贷款 市场施加压力,适度降低各大银行的放贷能力,特别是房贷方面。而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调高,再度显示了国家对楼市调控的决心,适度加强了房 贷压力;同时,提高存款基准利率,进一步收紧银根,主要是抑制流动性资金和 通胀及应对目前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 政策法规 江苏省调整房地产契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 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 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 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 %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 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 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 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 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应在2010年10月20日 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名城房产研究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298号4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 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 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 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 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 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之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 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 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 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的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 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 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 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 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 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苏州将严格执行江苏省购房契税个人所得税新规 10月11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具体通知,明确 了相关调整要求。苏州地税部门表现,我市将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来执行 该通知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 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 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 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 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 名城房产研究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竹辉路298号5 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其中,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 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本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 记手续,逾期按通知规定执行 南京楼市调控细则出台暂时限购第三套房 10月12日下午,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 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为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 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南京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同时取消自住改善型购房补 贴;而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 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 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至此,据各地发布的房产调控政策汇总,已经有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宁波、福 州、厦门八城市出台住宅限购令 名城苏州房产研究中心解读:针对9月底国家出台的调控新规,江苏省及时 发布相应的调控规则出台,同时省会南京市也出台相应调控细则,苏州及时跟进 的是购房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这部分调整对首次置业的刚性需求影响不 大,对改善性、投资性需求有所影响;而传言纷纷的“限购令”措施,苏州10 月份任未有明确的规定出台,将延缓至11月份,给楼市再次调控带来了一定的 缓冲期,也使得10月份的苏州楼市成交量并未大受波动 市政建设 苏州轻轨1号线10月25日上午全线洞通 10月25日上午,苏州轨道交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1号线全线24个车站已全部实现主 体结构封顶,实现“洞通” 据了解,目前,苏州轨道建设顺利进行,1号线11个标段进入机电设备施工阶段,计 划今年12月底实现单线轨通和第一辆列车到货目标,而2号线已全部开始围护结构施工, 5个高架站及区间开始桩基作业,首台盾构已经顺利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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