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类型
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
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完全契约的稳定性
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商品契约治理机制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类型
(一)契约与农业契约
契约则是连接各种交易的媒介,契约安排可以是口头的或文字的,明示的或默许的,复杂的或简单的,自愿的或强制的。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契约比法律中的契约概念意义更为广泛,不仅指法律上可执行的契约,也包括一些隐性契约和自我履行契约。
契约代表了交易活动各方之间的关系、交易的性质和内容。从理论角度说,契约是财产权利和责任的确定和延伸,关系到所有权及其转移的保障和规则,关系到维护自愿合作和自由竞争的制度基础。
农业契约,是指农户与农产品加工、运销、为农户提供服务和农用生产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达成的一致承诺。
(二)农业契约关系类型
1.契约关系类型
(1)古典契约关系: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关系,他意味着契约条件在缔约时就得到明确详细的界定,并且界定的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准确的度量;契约各方不关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持,只关心违约的惩罚和索赔;当事人的人格化身份特征并不重要,因为交易是一次性的,交易完成后各方“形同路人”。
在古典契约条件下,契约各方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协调。
(2)新古典契约关系:这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他意味着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和日后调整的必要;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诉诸法律;所以他强调建立一种包括第三方裁决在内的规制结构。
在新古典契约条件下,契约各方通过协商和独立的第三方实现协调。
(3)关系型契约关系:他强调专业化合作及其长期关系的维持,因此契约当事人都愿意建立一种规制结构来对契约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在关系型契约条件下,各方通过契约及背后的权威规定各自的行为规范,实现一定的利益规制和行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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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契约关系类型与特征
(1)公共市场与古典契约关系
农业古典契约交易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集市贸易与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上。
古典契约交易的优点在于他的开放性,农户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或退出,市场交易不要求他们具有太多的专业知识。在公共市场上汇集了大量的需求和供给方面的信息,大大节约了供求双方的搜寻成本。
古典契约交易的弊端:首先,公共市场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影响了农户收入的稳定。其次,在公共市场上,分散生产的农户对农产品的分类极其粗糙,产后处理和加工程度较低,农产品难以实现价值增值。最后,公共市场的交易半径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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