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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
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要求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传媒体制改革的呼声不断。“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传媒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客观上弥补了国家对传媒财政拨款的不足,改善了传媒的自身条件,但如今已经成为制约传媒产业化发展的障碍,传媒的集团化只是“物理整合”,而没有“化学反应”,跨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跨地区经营陷入重重困境,更没有力量参与国际竞争。传媒市场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也影响了传媒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是平等的,进行经营活动的传媒主体也应该是平等的,传媒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同样是平等的。要发展传媒产业,首先应当重新定位传媒业的市场主体性质,这是中国传媒产业化的法律前提。
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广义的市场主体是指进入市场参加商品或劳务交易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狭义的市场主体,特指经营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和个人。① 本文论述要重塑的传媒市场主体,特指在市场上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业性传媒企业。
市场主体的界定离不开市场活动,离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就不是市场主体,判断依据应当紧紧围绕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来确定。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营主体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可以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平等参加商品和劳务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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