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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申明!
(2013)财税顾问字第号 【财税律师提示】按年度分类立档,有助于企业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和查询
甲方(聘请人):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代表人: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代表人:电子邮件: 【财税律师提示】填写完整的单位信息,有助于与对方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督促函件或顾问人员公函,在诉讼时能提供有效的信息给法院,减少诉讼程序风险及案件处理效率
第一条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财税律师提示】约定完整全面的服务范围,有助于明确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能有效促使服务提供方履行义务,减少纠纷
第二条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财税律师提示】应明确指派服务人员的名称及人数,以保证合同及时全面履行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有助于甲方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纠纷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防止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三条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定其他的服务方式
本条款为防止双方在服务的方式上发生纠纷,指定工作邮箱,有利考核工作量和保密工作。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四条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合同期限条款,包括明确约定与推定约定
第五条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1)、年月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元; 2)、年月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元; 3)、年月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元;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价款和支付方式约定,约定得越明确,越不容易产生纠纷
第六条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在财税服务中可能涉及的非顾问费用承担问题
第七条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财税律师提示】1、因目前全国不同省份涉及鉴证、咨询服务应缴纳的税种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故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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