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日渐分离。董高监等管理层的
权利日益膨胀。而反观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更多时候却只能以间接参与的
身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这种间接参与导致股东与董高监等管理层之间所获得
的有关公司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东知情权受侵害的案件纠纷更是频频发生,且此
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也争议居多。崔某某与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
情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中之一典型。如何确定知 情 权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知情权行使
范围、知情权行使方法、知情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是正确处理此案的重点和
难点。通过分析本案,得到如下结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项基础性权利,
是对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种监督。监事(会)虽有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该
权利的行使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未赋予公司监事(会)通过司法
途径获取知情权的权利,故本案崔某某只能以股东身份提起知情权诉讼;基于股
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从保护股东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出发,对
股东查阅权的范围适当予以扩张解释,应当允许股东查阅账簿的同时也能查阅会
计凭证;为了克服股东单独行使查阅权时可能因专业知识、文化水平等原因带来
的繁琐、低效的局限性,有必要允许股东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委托特
定专业人士行使查阅权;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仅股东需要对自己查阅的“正
当目的”进行举证,公司也需要对股东查阅的“不正当目的”进行举证,且二者
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并紧密联系。为确保此类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
更好的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我国应填补相关立法空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
行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会计凭证;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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