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许海琴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浏览:1次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一终字第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琴,女,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桓绍武、姚琳琳,大连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海琴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大连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被上诉人徐海琴的委托代理人姚琳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