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北京市桥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第1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典当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中的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4条公司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及区商务局主管部门报送。
第5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员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报告工作。
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
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公司经营决策,向总经理反映和报告本公司财务状况,参加本公司及有关部门必要的会议,拟定本公司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
负责本公司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公司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5)完成本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第10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公司总经理监督,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总经理、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帐。
第12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页按顺序编写。
第15条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公司总经理和会计人员签字。第16条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第17条本公司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股东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18条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第19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第20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物具及设备。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第21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第22条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第23条本公司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第24条本公司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帐,不准帐外私存。会计核算应按业务收入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第25条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当票票据数为准。财务开出的当票票据必须是国家商务部统一设计,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典当业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