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 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公司获得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不得进行委 托理财。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授权与审批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 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 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 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案,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 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初审,负 责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公司财务总监负责 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 相应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第七条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委托理财事项(下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3,000万元; 超出前述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委托理财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四)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 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及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负责。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 部实施,向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财务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 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 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 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 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