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北大纵横绿泉实业改制框架报告 目录 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 员工持股制度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 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 以股份公司为特征的现代企业,股东一般不直接从事企业经营,而是聘任、委托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 职业经理人是“打工者”,追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并不一致。 代理成本与内部人控制 股东作为资产所有者必然对职业经理人进行监控,使其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在监控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称为“代理成本” 如果代理成本超过一定限度,委托人就会弱化监控甚至放弃监控,从而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可分为以经理人员为主、以普通员工为主两种类型。 员工持股制度的约束与激励功能 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对经理人员进行较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但这并没有解决长期激励和自我约束问题 员工持股制度将职业经理人和职工的利益同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 西方国家积累了员工持股制度的经验 操作原则 董事长、总经理持股原则:持股额与一般员工持股额保持合理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原则:适度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持股份额 考虑有关股东利益的保护条款 主要特征 持股人或认购者必须是本企业员工 员工所认购的本企业股份不能交易或继承 员工可以通过现金认购、员工持股专项贷款基金贷款认购、企业将历年累计的公益金转为股份划转给员工、奖励红股形成员工持股等四种方式获得股份 认购程序 员工向持股会提出认购申请,持股会审查员工认购资格 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办理认购手续,领取持股会出具的股权证明 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目前在国企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法律障碍 职工持股会,正是职工持股制度实现股权管理的途径之一。但是存在先天不足: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给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规范管理,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对职工持股会有一些规定。由于没有法律地位,职工持股会理论上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 其次,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在《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 由于上述原因,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明确了“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今年八月份,三部委联合发文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持股改制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8月6日发布《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 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包括职工自然人直接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三产”及多种经营等企业间接持股电力企业。 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通知指出: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 经理人员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种类型 今年三月份,财政部对管理层收购暂停审批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的曹凤歧教授认为,MBO被暂停的原因在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解决执行收购的法人机构设置问题以及收购资金从何而来的问题。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在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还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一些专家认为,在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角色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大规模实行管理层持股容易给企业带来五大风险:一是定价环节中的风险,例如行政干预,协议转让等;二是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的风险,例如,先做亏公司再低价购进;三是收购者融资渠道不明的风险;四是运作风险;五是收购主体合法性不能保证的风险。所以应当立即停止。 专家们呼吁,我国管理层持股的运作,要注意从以下三方面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第一,收购主体要符合法律要求,管理者不能是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商业盈利的自然人;第二,收购必须经过当地政府部门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并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上市公司图谋曲线MBO 相关公告显示,上市公司实施MBO仍是暗流涌动。从操作手法来看,上市公司管理层参与组建投资公司,或引入第三方的方式较为普遍。这种“绕道走”的方式相当隐蔽,从而有效地规避了政策上的限制。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自然人持股的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是科技发展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案例陡增。 最为突出的还是信托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渐成趋势。例如,上海国信进入35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四川信托进入7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天津信托、福建华兴信托、安徽信托、中信信托等公司至少列入4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