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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位置)酒店,内容包括:
(1) 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附设简易餐厅、商品柜、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酒店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
(3)提供后勤服务的简易仓库、办公室、员工餐厅、员工更衣室、员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________平方米;
(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公共卫生(PA)设备、办公室等设备;
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及类似物品;
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双方
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四条 标准
在本合同中是指:由管理公司确认的所有标准、规格、规范、流程、制度、手册、计划、图表、设计或其他文件形式,用以规范加盟酒店装修改造和经营管理,在合同期限内所应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外观、体积、设计、服务、程序、人事、管理等方面适用的标准。
第五条 手册
在本合同中是指:管理公司关于酒店筹备、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书面文件,如:酒店《硬件标准》、《运营手册》等。
第六条 手册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经营、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使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七条 酒店开业验收
“酒店开业验收”一词是指管理公司,为确保加盟酒店工程改造质量和开业准备,及各项服务质量达到管理公司运营标准,而进行的酒店现场检查和验收;酒店开业验收分为“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运营验收”三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加盟酒店方可对外试营业。(在加盟酒店未领取营业执照和正规发票之前,不得对外正式营业)。
第七条 营业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是指加盟酒店在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加盟酒店由经营客房、餐饮、商品、商务、保险赔偿(赔偿营业收入的部分)及加盟酒店在任何形式下获得之经营性收入,包括以现金、支票、信用卡及其它支付方式(包括已支付或尚未支付、已收取或尚未收取),但不包括中介销售佣金、中央预订销售佣金、电话费、电话服务费、物品赔偿、废品收入、洗衣收入、免房券收入、销售家宾会员卡所得之收入。
第七条 经营毛利(GOP)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GOP”是指酒店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税、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所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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