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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中第 1、2、3 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B为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蔡勤生、江晓兵、朱建林、陈晓凡。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组织与设立、维修保养要求和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
GB/T 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
GB 21240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G 135杂物电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7588中的定义、GB/T7024中的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3.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受使用单位委托,并有书面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
注:维修保养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3.4 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作业的总称。
注:安装包括新装和移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5 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方式指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
注3:调速方式指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
注4: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6 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
注: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 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金属结构。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 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
3.7 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操作的总称。包括: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3.8 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
4.1.1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和运行。
4.1.2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从事维修保养施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4.2电梯制造单位
4.2.1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4.2.2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4.3.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3.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日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维修保养单位的施工组织
5.1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5.1.1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级别。
5.1.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1.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条件应持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5.1.4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5.1.5注册地在外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本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
5.1.6注册地在本省的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应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分支机构的施工资格应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在法人行政许可资质评审时,应覆盖到全省范围内各分支机构。
5.2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5.2.1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
5.2.2 分支机构在许可资质和法人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电梯自检、检验申报、施工告知等工作时,可以用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
5.2.3 维修保养施工点所从事的一切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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