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衢州市路丰物流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衢州市路丰物流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衢州市衢江区开元路15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危险货物运输):
1、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1项易燃气体、第2项不燃气体、第3项有毒气体;
2、第三类易燃液体:第1项低闪点液体;第2项不燃气体、第3项有毒气体;
3、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1项易燃固体;第2项自燃物品;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
4、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1项毒害品;第2项感染性物品;
5、第八类腐蚀品:第1项酸性腐蚀品;第2项碱性腐蚀品;第3项其他腐蚀品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于2011年3月28日前缴足。实收资本为50万元
第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
包志军
330802197006114418
叶琛
330802197208281628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包志军
货币
45万元
2011年3月28日前出资45万元
叶琛
货币
5万元
2011年3月28日前出资5万元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方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1名,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