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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管理制度讲解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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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6(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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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监狱制度 陈珊珊 LAW09095 中国监狱制度概述 一、监狱和监狱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狭义的监狱指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我们主要从狭义上来理解。 监狱制度就是指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改造的刑事执行制度,它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加以规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讲,是关于监狱的性质、工作原则、监狱管理体制以及监狱执行刑罚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内容的总称。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同日颁布实施 。 二、监狱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阶级,也就没有监狱。后来社会出现了私有制,人类社会出现了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伴随着阶级的产生,掌握国家权利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的产生是随着阶级的变化需要而变化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监狱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监狱主要是监禁候审被告和等待执行犯人的场所,而不是刑罚的执行手段,因此不是改造罪犯的场所。当时的刑罚主要是生命刑(死刑)、身体刑(肉刑)、和流刑(流放)。没有自由刑,即徒刑,因此监狱只是暂时羁押以待审判和执行的场所。 现代的监狱把惩罚犯罪和改造犯罪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威慑性与文明性特征。 三、中国监狱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 1.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 2.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特征 : 1.监狱设置具有法定性 2.行刑对象具有特定性 3.改造职能具有特殊性 4、行为规范具有严肃性 四、中国监狱的设置与职能 (一)、中国监狱的设置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刑罚统一、有效、正确的贯彻执行。 1监狱的分类 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 (1 )、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 2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1)、监狱领导和工作机构的设置 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2)、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法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等警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五、监狱的管理体制 监狱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 监狱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的监狱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在当地司法厅(局)的领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监狱工作。 监狱工作由国家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只有个别国家例外。 六、监狱的功能 惩罚功能 :使罪犯感到痛苦 、安抚被害人 、预防再犯罪 ; 改造功能 :转化犯罪思想 、使罪犯再社会化 、减少重新犯罪 ; 防卫功能 :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七、中国监狱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二)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八、我国监狱的基本制度 ( 一) 我国监狱的行刑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在这一行刑目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监狱的基本制度,充分体现了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宗旨,是我国监狱基本制度中的“中国特色”之表现。 1.我国监狱基本制度的内容 (1)刑罚执行制度。其中包括:收监制度;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制度;监外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制度;释放制度。 (2)罪犯管理制度:①分押分管制度、②考核制度 、③奖惩制度 (3)罪犯教育制度 : ①从阶段上分为:入监教育(对象为入监的罪犯,时间为2个月)、正常教育、出监教育(对象为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时间为3个月)。 ②从教育活动的形式上分为:分类教育、个别教育、集体教育、社会教育等,同时对罪犯进行必要的心理矫治。 ③从内容上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4)罪犯劳动制度 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罪犯参加劳动的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因季节性生产或其他生产需要,须经监狱长批准,可以调整、综合利用劳动时间。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按照其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给予适当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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